(2016)苏1282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缪玉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缪玉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069号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6729734M,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人民南路120号综合楼第六层(1-1轴-2-22轴)。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懿,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玉忠。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缪玉忠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鞠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