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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8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沙县福杉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福杉木业有限公司,陈灿姬,黄碧香,杨海江,邓早玉,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8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94282-8。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董事长。被执行人沙县福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琅口后底竹木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68306828-1。法定代表人黄碧香,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灿姬,女。被执行人黄碧香,女。被执行人杨海江,男。被执行人邓早玉,女。被执行人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古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925355-9。法定代表人杨海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县福杉木业有限公司、陈灿姬、黄碧香、杨海江、邓早玉、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沙县福杉木业有限公司、陈灿姬、黄碧香、杨海江、邓早玉、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沙县福杉木业有限公司、陈灿姬、黄碧香、杨海江、邓早玉、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邓早玉名下位于沙县大洲路70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8163、28164)。因上述房地产变现难度大,在短期内难以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应琼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燕芳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