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0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汇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纤叶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汇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家港纤叶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677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汇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韩国工业园(西张)。法定代表人:陆锦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家港纤叶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卢厅路。法定代表人:沈叶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家港市汇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纤叶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汇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纤叶诗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汇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交纳至本院的保证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汇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纤叶诗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