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某、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尹某。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某、尹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某、尹某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