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03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英与被执行人张应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英,张应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英,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张应煊,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英与被执行人张应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应煊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山脚下(所有权证某某493号)、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路151号(某某花园)(所有权证某某651号)的房屋和闽某某松花江牌、闽某某五菱牌、闽某某雅阁牌汽车。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应煊有银行存款、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由于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胡世清代理审判员  林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