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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6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童炯明与林益军、赖湘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炯明,林益军,赖湘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6640号原告:童炯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琼,浙江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益军。被告:赖湘婷。原告童炯明与被告林益军、赖湘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炯明的委托代理人应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益军、赖湘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童炯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的门配件。2016年4月26日,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5年11月29日,两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9元。为此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以作证明。两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所欠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效。被告林益军、赖湘婷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曾多次向原告购买门配件。2016年4月26日,双方对账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万元,该货款两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万元事实清楚。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两被告系夫妻,该债务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林益军、赖湘婷支付原告童炯明货款9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林益军、赖湘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承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沁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