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景友王守忠荆德忠刘东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井友,李守忠,荆德忠,刘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鑫。被执行人刘井友,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被执行人李守忠,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被执行人荆德忠,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被执行人刘东元,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守忠、荆德忠、刘东元、刘井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人民币1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给付结束时计算)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