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4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4民初454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欧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2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6日生育男孩欧某乙,现在在宁乡县大成桥小学读一年级。由于双方不够了解就仓促结婚,以致于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同时又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无法建立。另被告性格暴躁,一旦发生争吵就摔东西,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果,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嗜赌如命,经常外出打牌至深夜才归家,既不给原告报平安,也不接原告电话,甚至出现被告多次整晚不归也不向原告解释原因,原告和双方亲属为此多次劝告被告,被告总是不知悔改,使得原告对被告失去信心。同时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小孩照顾不周,鉴于上述原因,原告不愿意与被告继续生活,遂开始分居。2015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准离婚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继续分居,为了解除有名无实的婚姻,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欧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按月支付400元/月的抚养费至欧某乙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欧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欧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2015)宁未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2016年1月4日庭审笔录、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认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9月22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6日共同生育男孩欧某乙,现随被告及被告家人共同生活。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有打牌等不良习惯,经多次劝诫屡教不改,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无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导致双方感情出现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作出(2015)宁未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大的改善。在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多次以短信方式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原告遂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婚后前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且小孩尚且年幼,处于成长关键期,双方均应多尽家庭义务,多负家庭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打牌且屡教不改,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在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避的情况下,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的人身安全,此种方式极为不可取,也不能达到被告辩解的希望原告重新回到被告身边的目的。被告希望和好夫妻关系,给小孩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应当以理性的方式和积极的态度去缓和矛盾,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去感化原告。原告现诉请离婚的理由和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理解和沟通,共同为家庭建设付出努力,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彬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丽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