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0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海政诉杨海志、杨海章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政,杨海志,杨海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01民初1569号原告杨海政,男。委托代理人苏佑文,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海志,男。被告杨海章,男。原告杨海政诉被告杨海志、杨海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建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政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佑文,被告杨海志、杨海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同胞兄弟。1985年2月24日,在原告的召集下,三兄弟自愿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书》,约定将祖业北楼阁、北耳房及空地一并改为新房基,分给杨海政、杨海章,此块新房基规划为东西两院,西院归杨海政,东院归杨海章,东西两院中间留6市尺宽巷道(2米),原旧院东面房三间及南楼阁两间归杨海志。1985年,原告取得《宅基地使用证》,该证上确定原告的宅基地东西长25米,南北宽15.3米。2015年3月,杨海章将自己的东院及堆砌的空心砖墙一并处理给杨海志,而此空心砖墙占地为原告的宅基地,即将《分家析产协议书》确定的东西两院间的巷道占去2市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巷道问题未果。被告违反《分家析产协议书》,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拆除堆砌在原告户通行门路上的空心砖墙,留足6市尺巷道,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海志辩称:我的空心砖墙没有占原告诉称的2市尺,只占了门道的5公分。按兄弟分家协议,过道现在是被原告自己占用了。被告杨海章辩称:空心砖墙是我砌的,所占的地基和承包田是我的,由我换给了杨海志,如何处理与我无关。审理查明:杨海政(长子)、杨海光(次子)、杨海章(三子)、杨海志(四子)系兄弟关系,为同村村民。1985年2月24日,兄弟四人自愿签订分家协议,协议约定:杨海光自愿放弃分家份额,让与杨海政、杨海章、杨海志。祖遗原北漏阁、北耳房及空地一并改为新地基,分给杨海政、杨海章。此地基规划为两院,西院归杨海政(由西墙角到东墙角为4丈1市尺),东院归杨海章(由本后檐墙脚外皮至东为3丈1市尺),东西两院留有6市尺巷道,专用老院门道。原旧院东面房三间及南漏阁两间归杨海志所有。1985年3月,杨海政办得《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杨海政户宅基地为东西长25米,南北宽15.3米,西至河道,东至集体水沟西,门路两米。1996年杨海志建盖现有坐西朝东主房,杨海政以杨海志侵占其宅基地为由起诉,经洱源县人民法院调解,杨海志宅基地以基坑为准继续施工,原协议书中的通道由杨海政留足6市尺宽,改为从西向东拐北通行。2003年杨海政重建现今北耳房,杨海志以杨海政侵占通道为由起诉,后洱源县人民法院查实杨海政户实际建筑面积为东西长17.88米、南北宽14.83米,并裁定双方纠纷涉及土地使用权确认,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予以驳回杨海志起诉。2007年,杨海章构建起现今争议的空心砖墙。2012年期间,杨海章将其分家所得的东院3丈1市尺空地换给杨海志管理使用。原告杨海政户现建筑面积为东西长17.88米(1米=3市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该户《宅基地使用证》、分家协议、争议巷道照片三张、(2003)洱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杨海志提交的该户宅基地使用证、(1996)洱邓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杨海志、杨海章违反分家协议为由,要求判令被告按分家协议留足2米通道,拆除通道内的空心砖墙。根据分家协议,原告杨海政分得的面积为原告现有西房外墙皮水平向东4丈1市尺(即东西长度为13.67米),此限往东6市尺(2米)为巷道。现原告户建筑面积东西长为17.88米,起诉要求被告按分家协议留足与原告户间6市尺巷道的诉讼主张,与查明事实及分家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海政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海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从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