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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周庆胜、郑达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胜,郑达义,郑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周庆胜,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郑达义,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郑君霞,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周庆胜与被执行人郑达义、郑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浙102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郑达义、郑君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郑达义、郑君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达义、郑君霞于2016年4月15日前至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偿还对方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400元及案件受理费8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至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达义、郑君霞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建洲路新世纪花园E2号楼的1套房产及1间车库【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于2006年5月24日设置抵押,抵押债权数额为45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处置。2016年4月11日本院通过浙江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郑君霞有一未能实际扣押的的车辆(车牌号:浙J×××××),查无被执行人郑达义车辆登记信息,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周庆胜鉴于上述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12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庆胜发现被执行人郑达义、郑君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俊辉审 判 员  林新艇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