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焕发、周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焕发,周玉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615号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41463-8。住所地清河县渤海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董事长。被告焦焕发,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周玉兰,女,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焕发、周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玉兰名下房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国用(95)字第54**号,房产证号:清私房房权证(2003)字第00**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玉兰名下房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国用(95)字第54**号,房产证号:清私房房权证(2003)字第0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