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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焕发、周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焕发,周玉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615号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41463-8。住所地清河县渤海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董事长。被告焦焕发,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周玉兰,女,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焕发、周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玉兰名下房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国用(95)字第54**号,房产证号:清私房房权证(2003)字第00**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玉兰名下房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国用(95)字第54**号,房产证号:清私房房权证(2003)字第0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