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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截止日为2013年9月9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鄂2822刑初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撤回上诉。建始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2刑初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祖军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滕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