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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6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何德光与朱本文,万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光,朱本文,万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6085号原告何德光,男性,汉族,1958年0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朱本文,男性,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万良华,男性,汉族,1966年0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光与被告朱本文、万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德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清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骆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