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财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陈长云与盛洪,陈长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长云,盛洪,陈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83号申请人陈长云,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盛洪,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支行青羊分理处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陈长红,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陈长云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长红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龙潭镇滨河街、F幢的房屋进行保全。担保人陈静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广场路19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长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陈长红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龙潭镇滨河街、F幢的房屋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中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