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生勇与康县冯伟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马上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生勇,康县冯伟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吴生勇,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康县冯伟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伟,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生勇与被执行人康县冯伟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康县冯伟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22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吴生勇申请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548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康县冯伟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冯伟也下落不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其本人及其家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但本案的执行期限即将届至,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6)陇甘1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如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从海审 判 员 夏远军代理审判员 付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