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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忠良与候占新、寇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良,候占新,寇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951号原告郭忠良,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候占新,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隆化县。被告寇建国,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满族,职工,住隆化县。原告郭忠良与被告候占新、寇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郭忠良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郭忠良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