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忠良与候占新、寇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良,候占新,寇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951号原告郭忠良,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候占新,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隆化县。被告寇建国,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满族,职工,住隆化县。原告郭忠良与被告候占新、寇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郭忠良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郭忠良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