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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杰与王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王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57号申请人王杰,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王芸,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王红荣与王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47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郝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