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艳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艳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170号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焦斌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靖,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荣,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周荣应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倩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