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与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局长。被执行人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海行,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11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缴纳罚款5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鲁V815**号解放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不在济南市车管所登记,无法查封,在济南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郜作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