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方水清与童玲、周朝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水清,童玲,周朝明,马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4296号原告:方水清,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方红,女,系原告方水清之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桐庐县。被告:童玲,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桐庐县。被告:周朝明,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桐庐县。被告:马明玉,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桐庐县。原告方水清与被告童玲、周朝明、马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明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水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玲、周朝明、马明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方水清起诉称:2016年3月18日,被告童玲向原告方水清借款80000元。被告马明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童玲未归还借款,被告马明玉亦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周朝明系被告童玲丈夫,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朝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方水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童玲、周朝明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马明玉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童玲、周朝明、马明玉负担。原告方水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童玲于2016年3月18日向原告方水清借款80000元,被告马明玉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表及离婚登记审查表各一份,证明被告周朝明系被告童玲丈夫,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童玲、周朝明、马明玉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方水清提交的证据,被告童玲、周朝明、马明玉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方水清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该证据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童玲多次向原告方水清借款,共计借款80000元,并于2016年3月18日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马明玉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嗣后,被告童玲未归还借款,被告马明玉亦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童玲与被告周朝明原系夫妻,2007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11日在桐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方水清与被告童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方水清已向被告童玲提供借款,被告童玲应按约归还借款。被告马明玉自愿为被告童玲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当对本案所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明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玲追偿。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童玲、周朝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朝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方水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玲、周朝明归还原告方水清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明玉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明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童玲、周朝明、马明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明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毛宇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