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成元与陈彦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元,陈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元,男,生于1965年12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陈彦东,男,生于1976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元与被执行人陈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彦东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彦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王士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