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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173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董某某,女,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