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永门、温州玉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永门,温州玉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309号申请执行人:戴永门,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温州玉田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829150524,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落马头村(世纪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林宣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永门与被执行人温州玉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温州玉田包装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戴永门货款8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62.50元,申请执行费11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温州玉田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