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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今维、陈菊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今维,陈菊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3237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伟岸,系该行槎溪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邹今维,男,1950年7月7日生。被告陈菊桃,女,1955年6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今维、陈菊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经与被告方协商,被告邹今维、陈菊桃已主动偿还了借款本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邹今维、陈菊桃负担。审 判 员  李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聂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