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丽敏与姜殿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敏,姜殿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323号原告:杨丽敏,女,1947年5月1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姜殿臣,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敏与被告姜殿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丽敏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杨丽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艺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