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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丽敏与姜殿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敏,姜殿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323号原告:杨丽敏,女,1947年5月1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姜殿臣,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敏与被告姜殿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丽敏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杨丽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艺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