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富军与被上诉人山丹县通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XX,山丹县通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6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丹县通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山丹县通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XX于2016年9月30日以被上诉人同意为其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X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上诉人赵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梁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茹附: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