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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马鞍山市春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辉科商贸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马鞍山市春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淮南市辉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019号申请人:安徽省马鞍山市春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杨家山16-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284129(1-1)。法定代表人:魏群,总经理。被申请人:淮南市辉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孤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400000177545。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马鞍山市春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南市辉科商贸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马鞍山市春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辉科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辉科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00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徐飞提供担保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一村16-201室(房产证号:马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继俊代理审判员  任 倩人民陪审员  陈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