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黎小川与乔龙巴特、巴州灿彤炭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小川,乔龙巴特,巴州灿彤炭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4832号原告:黎小川,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重庆涪陵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乔龙巴特,男,蒙古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焉耆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巴州灿彤炭业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市114号小区飞机场东侧。法定代表人乔龙巴特,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黎小川诉被告乔龙巴特、巴州灿彤炭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小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唐 洁审判员 张剑飞审判员 谈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