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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倪红华与厦门泰思服饰有限公司集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红华,厦门泰思服饰有限公司集美分公司,厦门泰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倪红华,女,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厦门泰思服饰有限公司集美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银江路137号厦门集美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1层1011A,组织机构代码06587491-3。法定代表人:刘小宝,总经理。第三人:厦门泰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31号5B,组织机构代码051181999。法定代表人:刘小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倪红华与被执行人厦门泰思服饰有限公司集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泰思服饰有限公司集美分公司系厦门泰思服饰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核算,亦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有的经营收益归属总公司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厦门泰思服饰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泰思服饰有限公司集美分公司、厦门泰思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9180.98元(包括本金9125.98元、案件受理费5元和执行费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庆东代理审判员  郑 好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