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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7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永芳与王啸宇、李勇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芳,王啸宇,李勇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7660号原告:陈永芳。被告:王啸宇。被告:李勇耀。原告陈永芳诉被告王啸宇、李勇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啸宇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李勇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娅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啸宇、李勇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王啸宇向原告陈永芳借款10000元。该借款由被告李勇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啸宇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李勇耀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啸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永芳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勇耀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勇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啸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啸宇负担,被告李勇耀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