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朱明文与李松、周泽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文,李松,周泽国,于广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998号原告:朱明文,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委托代理人:明亮,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曾用名李刚),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周泽国,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于广德,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扶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文与被告李松、周泽国、于广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登记在被告于广德名下车牌号码吉J×××××重型半挂牵引车、吉J×××××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于广德名下车牌号码吉J×××××重型半挂牵引车、吉J×××××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