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峩广与宁上明、吴川市联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峩广,宁上明,吴川市联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178号原告:黄峩广,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骆水娟,女,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吴川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宁上明,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吴川市联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吴川市梅录东升路12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康强路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峩广诉被告宁上明、吴川市联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黄峩广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峩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黄峩广承担。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