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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楠与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事处边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事处边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事处边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事处边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王楠,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事处边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辉,该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事处边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负责人:雒拴民,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王楠与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事处边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事处边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柳佳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