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齐凤与孙成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凤,孙成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凤,男,汉族,1947年5月29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齐艳秋,女,汉族,1973年1月28日生,住九台市。系齐凤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成龙,男,汉族,1979年4月4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XX,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凤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齐凤。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政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