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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齐凤与孙成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凤,孙成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凤,男,汉族,1947年5月29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齐艳秋,女,汉族,1973年1月28日生,住九台市。系齐凤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成龙,男,汉族,1979年4月4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XX,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凤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齐凤。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政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