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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介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介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介华,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2004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6日因犯抢夺、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2014年1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1年5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36年5月24日止,2012年4月12日投入浙江省第六监狱,2014年6月19日转入江西省吉安监狱,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现押于江西省吉安监狱。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监诉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介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寿清、谢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8时30分许,被害人毛某在一监区二分监区车间自己机位上劳动时,因堵住了生产线流水,被告人王介华上前质问,两人遂发生争执,王介华用拳头朝毛某背部打了几拳,之后又朝毛某身上踢了一脚。经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为毛某腰2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介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介华辩称,虽然打了毛某,但因自己的手有残疾,不至于将毛某打成轻伤,他的伤怎么造成的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8时30分许,被害人毛某在一监区二分监区车间自己机位上劳动时,堵住了生产线流水,被告人王介华即到被害人毛某机位旁质问毛,两人遂发生争执,王介华抓住毛某衣领将毛从机位上拉至中间过道,毛某随即反抗,并挥拳朝王介华头部打去,但被王介华躲开,王介华便抓住毛某后颈衣领将毛按跪趴在地上,随后用拳头朝其背部打了几拳,此时服刑犯刘某、王某见状上前将两人拉开,之后王介华又朝毛某身上踢了一脚,民警杨某赶到现场进行制止。事后被害人毛某感到腰部不适,经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为腰2右侧横突骨折。2016年6月29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王介华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介华于2012年4月12日被送交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2014年6月19日转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介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36年5月24日止。被告人王介华羁押至2016年10月8日已执行刑罚一年九个月十四天,其犯盗窃、抢夺罪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十九年七个月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毛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向毛某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9月28日,毛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介华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13日,因毛某做事故意拖拉,其就抓住毛的衣领并拖到中间过道,毛用拳头朝其脸上打来,被其躲开,之后其就将毛往地上按,并用拳头朝毛的背上打了几拳,后被同犯拖开,毛坐起来后,其又朝毛的脸上踢了一脚。除了其打了毛,没看到其他人打毛某的事实。2、被害人毛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8点多,因做事之事,王介华到其机位旁抓住其衣领,双方发生争执,王介华对其拳打脚踢,之后还朝其左腰踹了一脚的事实。3、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中旬左右,其看到毛某站在自己机位上和王介华扭打在一起,之后毛某坐着或蹲在地上,突然王介华又冲上去踢了毛某一脚。没看见其他人打毛某的事实。证人王某、刘某、张某1、何某、罗某、邓某、杨某、张某2、邝佛金的证言也证实了上述事实。4、吉某2司鉴法医临床[2016]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毛某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6、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证实毛某腰2右侧横突骨折。7、(2012)浙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2014)浙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王介华因犯抢夺、盗窃罪被判处刑罚。8、罪犯入监登记表,证实王介华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介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介华辩称其手有伤残,毛某的伤不是其造成的,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实施犯罪,且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予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犯盗窃罪、抢夺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九年七个月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36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小 波人民陪审员 赵 月 如人民陪审员 宣 春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玉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9月28日11时地点:吉安监狱审判长:张小波人民陪审员:赵月如、宣春华书记员:朱玉迪主审人:今天合议被告人王介华故意伤害一案。汇报主要案情(省略)。主审人认为:被告人王介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介华辩称其手有伤残,毛道厚的伤不是其造成的,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实施犯罪,且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予并罚。另外,被害人毛道厚在诉讼中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拟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犯盗窃罪、抢夺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九年七个月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月如:同意主审人意见。宣春华:同意主审人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犯盗窃罪、抢夺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九年七个月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量刑评议表案由:王介华故意伤害罪案号:(2016)赣0802刑初152号简 要
 案 情
 2016年6月13日8时30分许,被害人毛道厚在一监区二分监区车间自己机位上劳动时,堵住了生产线流水,被告人王介华即到被害人毛道厚机位旁质问毛,两人遂发生争执,王介华抓住毛道厚衣领将毛从机位上拉至中间过道,毛道厚随即反抗,并挥拳朝王介华头部打去,但被王介华躲开,王介华便抓住毛道厚后颈衣领将毛按跪趴在地上,随后用拳头朝其背部打了几拳,此时服刑犯刘飙、王小树见状上前将两人拉开,之后王介华又朝毛道厚身上踢了一脚,民警杨夏冰赶到现场进行制止。事后被害人毛道厚感到腰部不适,经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为腰2右侧横突骨折。2016年6月29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道厚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定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量刑起点
 
 
 有期徒刑10个月
 
 
 
 
 基准刑
 
 
 有期徒刑10个月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
 基准刑
 
 
 量刑情节
 
 
 省高院实施细则规定减少(增加)基准刑
 
 
 本院减少(增加)
 基准刑
 
 
 
 
 无
 
 
 累 计
 
 
 无
 
 
 
 
 宣告刑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备 注
 
 
 被告人王介华因犯抢夺、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1年5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36年5月24日止。至本判决之日(10月8日)已服刑1年9个月14天,余刑19年7个月16天,与本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填表人:张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