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民申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小刚与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海南卓冠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小刚,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海南卓冠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申8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小刚,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委托代理人:吴丽珍,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文卿,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菜园小菜园。法定代表人:贾文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学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梅,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一审被告:海南卓冠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号五州商厦****房。法定代表人:符爱兰。再审申请人吴小刚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市林海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一审被告海南卓冠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冠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小刚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为卓冠豪公司收取吴小刚购房款和房屋过户税费的行为,超越了林海公司的授权范围,进而认定林海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支持其原诉讼请求。林海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吴小刚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林海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只授权卓冠豪公司收取购房定金,没有授权卓冠豪公司收取购房者的购房款和房屋过户税费。且林海公司与卓冠豪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承包销售合同》也明确约定购房款由林海公司收取。故卓冠豪公司以自己名义收取吴小刚购房款和房屋过户税费的行为超越了林海公司的授权范围,而林海公司对卓冠豪公司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也没有追认和认可,卓冠豪公司应对其上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林海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吴小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小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小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样国审 判 员 陶永夫审 判 员 吴剑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朱小宇书 记 员 邱淑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