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班德齐与马琴、王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德齐,马琴,王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777号原告:班德齐,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婷,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娄,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琴,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凯,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班德齐与被告马琴、王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班德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德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德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为47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250元,由原告班德齐负担。审 判 长 倪花人民陪审员 薛彦人民陪审员 崇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