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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军校与魏建彬、李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校,魏建彬,李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069号原告:张军校,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忱,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建彬,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亚萍,女,1978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校诉被告魏建彬、李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军校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建彬、李亚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校撤回对被告魏建彬、李亚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军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