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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石磊与张可新、张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张可新,张明,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石磊,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张可新,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明,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张涛,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磊与被执行人张可新、张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磊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