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高敦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莲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莲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206号原告上海高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翟某,经理。被告上海莲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高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