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代明仁与张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仁,张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代明仁,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翠屏区。被执行人:张无,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代明仁与张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无银行存款10700元,剩余部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刘春琼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