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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代明仁与张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仁,张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代明仁,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翠屏区。被执行人:张无,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代明仁与张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无银行存款10700元,剩余部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刘春琼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