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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章迎辉因与张惠玲、一审被告刘海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章迎辉,张惠玲,刘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章迎辉,女,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惠玲,女,汉族,居民。一审被告刘海兵,男,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章迎辉因与被申请人张惠玲、一审被告刘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124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章迎辉与被申请人张惠玲、一审被告刘海兵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借款本息偿还义务由一审被告刘海兵个人承担,再审申请人章迎辉不承担偿还义务。再审申请人章迎辉以无再审审查必要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章迎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迎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清香审 判 员  李红波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