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钟虹与刘正平、刘正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虹,刘正平,刘正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760号原告钟虹。被告刘正平。被告刘正湘。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虹诉被告刘正平、刘正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钟虹承担。审判员 刘 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爱香校对责任人:刘吉打印责任人:罗爱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