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6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严某与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某,××,务工。被执行人蔡某,××,务工。本院在执行严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鄂0526执14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蔡某在广东格兰仕微波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收入,现因蔡某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蔡某收入的扣留、提取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晓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