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1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家亿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翁昌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亿,翁昌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023号原告:王家亿,男性,汉族,194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翁昌维,男性,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原告王家亿与翁昌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家亿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鸿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