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241号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滨河西路阳光水岸小区95号19栋2单元1-2排风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90708424B。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丹(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