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莫薇薇与陈文琴、黄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薇薇,陈文琴,黄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221号原告:莫薇薇,女,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桥头镇菜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85********。被告:陈文琴,女,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号东方花苑*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77********。被告:黄定杰,男,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号东方花苑*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73********。原告莫薇薇与被告陈文琴、黄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给原告借款13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给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定杰、陈文琴于200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陈文琴系原告莫薇薇的表姐。被告陈文琴分别于2013年12月1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4日向原告莫薇薇借款2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合计1000000元,均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期,并由被告陈文琴分别出具借条三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琴、黄定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莫薇薇借款1000000元,支付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预收16500元),由被告陈文琴、黄定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邵云初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