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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9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金虎与林霜降、余迟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虎,林霜降,余迟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9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金虎,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执行人林霜降,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余迟望,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虎与被执行人林霜降、余迟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霜降、余迟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霜降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金虎赔偿款人民币54651.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元、执行费人民币720元;责令被执行人余迟望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金虎赔偿款人民币28800.3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执行费人民币332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林霜降、余迟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杨金虎以与被执行人林霜降、余迟望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林霜降、余迟望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失信名单,并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