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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8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曾跃彬、王惠香、王志忠、赵冬梅、张勇、丁晓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曾跃彬,王惠香,王志忠,赵冬梅,张勇,丁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8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4993-8。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曾跃彬,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王惠香,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王志忠,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赵冬梅,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丁晓君,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曾跃彬、王惠香、王志忠、赵冬梅、张勇、丁晓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跃彬、王惠香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50878.1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志忠、赵冬梅、张勇、丁晓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2元、申请执行费758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跃彬、王惠香、王志忠、赵冬梅、张勇、丁晓君的银行存款57951.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