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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戴其明与沈建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其明,沈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戴其明,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沈建英,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其明与被执行人沈建英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855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沈建英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85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